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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台灣社會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105年10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6年12月9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107年12月14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108年11月13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111年3月17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社會企業永續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Sustainable Social Enterprise of Taiwan, 簡稱ASSET。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如下:在整合學術、企業與社會各界之力量,協助年輕人就業,並培育關懷社會、具國際觀與經營能力之企業家,使其善盡促進社會永續發展之責任。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結合政府、學術界、企業界、研究機構與社福團體共同促進我國社會企業永續發展,其具體主要任務如下: 
			一、舉辦各類社會企業競賽或社會企業創新創業管理之研討會。 
			二、推廣或落實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政府政策、計畫或活動。 
			三、輔導或協助社會企業經營與管理,並針對研究社會企業創新或推廣社會企業活動提供補助。 
			四、舉辦或補助社會企業相關之教育與訓練活動。 
			五、出版或發行社會企業相關之期刊或書籍。 
			六、協助政府落實青年創業或就業之政策、計畫或訓練活動。 
			七、推動社會企業及社會企業管理師之認證。 
			八、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並具有與落實本會宗旨相關能力或經驗者。 
			二、觀察會員:凡具在學學生身分者,得申請為本會觀察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法人團體。 
			四、永久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交十年會費者。 
			申請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得指派代表三人,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在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觀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永久會員組成,觀察會員得列席參加。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會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代表;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觀察會員可免繳納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整,觀察會員可免繳納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得一次繳交十年會費成為永久會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專案計劃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一零五年十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零五年十二月八日台內團字第1050082224號函准予備查。本章程於一零六年十二月九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第1次修正,並報經內政部一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內團字第10700045372號函及一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內團字第1070407241號函准予備查,本章程於一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第2次修正,並報經內政部一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內團字第1080009612號函准予備查。本章程於一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第3次修正,並報經內政部一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內團字第108007539號函准予備查。本章程於一一一年三月十七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第4次修正,並報經內政部一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台內團字第111011532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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